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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人类社会生活之内容,极为错综复杂,因而所发生之关系,自亦不止一种。例如,宗教关系、同乡关系、师生关系、同学关系、同事关系、恋爱关系、朋友关系等,不一而足。不过这些关系并非法律关系,因其不受法律所支配之故。所谓法律关系,是指人类社会生活关系中,受法律所支配的关系。法律关系之本质在于,因法律之规定而在当事人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法律关系区别于他种关系,正在此权利义务。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包括三个方面,即主体、客体、内容;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又被称作法律事实;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由于民法是以权利为本位的法,故其实质是权利的变动,即权利的设立、变动、转让、消灭,又被称为法律现象。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人身权益四类。
(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四)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导致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原因。所谓法律事实是指依据法律的规定,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变动的客观情况。法律事实分为两大类,即法律规定的事件和人的行为。
(五)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法律现象)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通常产生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变更的结果。民事权利的变动,为民事法律关系变动所生的法律效果,即民事权利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故民事权利的变动是法律上最为重要和最为复杂的问题。
主体为权利义务之所属,客体为权利义务之所附,而主体之间,即凭借客体以彼此联系,联系之内容即为权利义务。至于此种联系何由始,何所终,有何效果,是为权利义务之变动以及变动之原因问题。法律关系虽错综复杂,然分析之不过上述诸端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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