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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公法考网”为广大考生带来了关于行政法的公务员交流和回避的知识点解析,交流和回避各主要分为2类。具体内容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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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 |
具体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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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流 |
调任 |
国有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以及其他不参照本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可以调入机关担任领导职务或者四级调研员以上及其他相当层次的职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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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任 |
公务员在不同职位、不同地区、不同部门之间的职务平级变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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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避 |
任职回避 |
亲属回避 (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 |
不能任相互直接领导的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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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担任直属同一领导的职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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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能一方任主要领导,另一方在同一单位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审计财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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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在其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营的企业、营利性组织的行业监管或者主管部门担任领导成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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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回避 |
乡级机关、县级机关、设区的市级机关及其有关部门主要领导职务(市长、县长、乡长、基层法院、县检察院、公安正职,民族自治地方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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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回避 |
执行公务时涉及与本人或者上述亲属有利害关系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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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根据工作需要,机关可以采取挂职方式选派公务员承担重大工程、重大项目、重点任务或者其他专项工作。公务员在挂职期间,不改变与原机关的人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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