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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成立条件
1.双方债务应同时履行。所谓同时履行,是指双方当事人所负担的给付应同时提出,互为给付。双务合同中,双方可约定各自履行合同义务的先后顺序(也可约定同时履行);法律、行政法规对履行顺序有规定的,依其规定;不能依约定或依法确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例如,在买卖合同中,如当事人没有约定履行的先后顺序,买方的价金交付与卖方的所有权移转应同时进行。只有在此情形下,方能适用同时履行抗辩权。
(一)不安抗辩权的概念
不安抗辩权,是指双务合同的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存在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时,有权中止履行其合同义务的权利。
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既有区别,又有联系。不安抗辩权本身只是先给付义务人在特定条件下拒绝对方履行请求、中止腹行其合同义务的权利,但根据《民法典》第528条的规定,若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则视为其构成默示预期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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