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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履行概述
合同的履行,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完成作为合同债务内容的给付,并因此使合同债权目的得以实现。合同的履行对象是债务入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所承担的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根据给付义务的不同类型,合同的履行行为的具体形态也丰富多样,既可以是积极行为(如交付货物、提供劳务),也可以是消极行为(如竞业禁止)。
合同的履行往往与受领即债权人接受债务履行的行为相联系,如卖方送货为履行行为,买方验收为受领行为。通说认为,受领是一种不真正义务,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的,债务人可要求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或通过提存程序终结双方的债权债务关系。
根据《民法典》第509条的规定,合同的履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全面履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法律规定全面履行其债务,在标的、数噩与质量、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履行方式等方面均符合相关要求。全面履行还意味着债务履行范围的全面性,包括主给付义务、从给付义务和附随义务。(2)协作履行。协作履行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债的履行环节的体现,要求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协作互助,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3)节约资源与保护生态环境。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的履行方式,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一)履行标的(变化)
代物清偿应具备以下条件:(1)有原债务存在,即合同有效或非合同债务成立且债务未履行;(2)债务人以他种给付代替原定给付,二者在价值上一般应当相等;(3)当事人就给付替代达成合意。除当事人明确约定外,代物清偿协议并不以债权人现实地受领双方约定的他种给付为成立或生效要件,但其生效是否直接导致旧债务的消灭,则应依当事人意思表示而定(如无明确消灭旧债务即债的更改的合意,则属于新债清偿,清偿前旧债务并不消灭)。
(二)履行内容(变化)
合同履行的内容,主要包括标的的质量、价款或酬金、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等方面。对此,《民法典》第509-511条确立了以当事人意思表示为基础、以法律规定为补充的履行依据体系,即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当事人就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依据上述准则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1.质证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强制性国家标准的,按照推荐性国家标准履行;没有推荐性国家标准的,按照行业标准履行;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特定标准履行。
2.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按照合同订立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依照规定履行。
3.履行地点不明确,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交付不动产的,在不动产所在地履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履行。
4.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请求履行,但是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
5.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方式履行。
6.履行费用的负担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一方负担;因债权人原因增加的履行费用的,由债权人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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