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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民法新增内容--合同的效力(增加)

2020-11-25 16:37:17 来源:中公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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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合同的效力(增加)

一、合同的有效与生效

(一)合同的有效

合同的有效,是指合同因依法成立而具有法律约束力,在当事人之间产生其意图确立的债权债务关系。

合同是民事法律行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有效所应具备的条件,对于合同当然适用。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合同的有效须具备以下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缔约时须具备相应的缔约能力,如当事人缔约时不具备相应的行为能力,则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如无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限制行为能力人超出其能力范围所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

2.意思表示真实。要约与承诺均属于意思表示。当意思表示不真实、不自由,如出现重大误解、被欺诈、被胁迫等情形时,合同的效力也将受到影响。

3.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或违背公序良俗的,合同无效。

(二)合同的生效

《民法典》第502条第1款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同的生效,指合同依当事人合意的内容实际发生效力。合同的生效与合同的成立、合同的有效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的成立是合同有效、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的有效又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成立并有效的,可能自成立时生效,也可能并不即刻生效或不生效,如附生效条件、生效期限的合同自条件成就、期限届至时生效,条件不成就则不生效。

《民法典》第502条第2款规定: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根据此规定,合同未办理批准手续的,该合同不生效,但是合同中关于履行报批义务的条款以及相关条款(如关于不履行报批义务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已经发生效力,据此对方可要求不履行报批义务的当事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合同效力的特殊规则

(一)无权代理合同的追认

《民法典》第503条规定,无权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合同,被代理人巳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视为对同的追认。依此规定,被代理入已经开始履行合同义务或者接受相对人履行的,即属于以默示的方式对无权代理行为予以追认,因而不得主张合同无效。

(二)越权订立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504条规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除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外,该代表行为有效,订立的合同对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该规定以相对人的主观状态作为确定该合同效力的依据,若相对人为恶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超越代表权限),则该合同不能对法人、非法人组织发生效力;反之,则该合同的效力不受影响。

(三)超越经营范围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505条规定,当事人超越经营范围订立的合同的效力,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编的有关规定确定,不得仅以超越经营范围确认合同无效。但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违反国家限制经营和特许经营以及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经营规定订立的合同无效。

(四)无效免责条款

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免除将来可能发生的违约责任的条款。对此,《民法典》第506条规定: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1)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2)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五)争议解决方法条款的效力规则

《民法典》第507条规定,合同不生效、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该条所谓的“合同中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包括:(1)仲裁条款;(2)选择受诉人民法院的条款;(3)选择检验、鉴定机构的条款;(4)法律适用条款。

中公法考编辑推荐: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十二章 借款合同

合同编 第一分编 通则 第八章 违约责任

第二分编 典型合同 第二十七章 合伙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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