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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但并非多方法律行为均属合同范畴,如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决议行为即非合同。
1、预约与本约。预约也称预约合同,是约定将来订立某一合同的合同,本约则为履行该预约而订立的合同。
2、预约之所以存在,主要是由于法律上或者事实上的原因,订立本约的条件尚未成熟,但双方均有订立合同的明确意愿,故通过认购书、订购书、预定书、意向书等形式约定将来订立某一合同,通过该约定的约束力确保本约的订立。
3、预约的成立须遵循合同订立的一般规则,其内容应体现当事人的法效意思,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协议(如会谈纪要、备忘录等),不构成预约。
4、预约的债务人负有订立本约的义务,不履行订立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预约合同的违约责任,但不得请求强制履行缔约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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