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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民法新增内容--宅基地使用权

2020-11-20 10:51:52 来源:中公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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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宅基地使用权

一、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和特征

3.宅基地使用权实行严格的“一户一宅”制。根据《土地管理法》第62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衣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衣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并尽噩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编制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应当统筹并合理安排宅基地用地,改善农村村民居住环境和条件。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赠与住宅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国家允许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宅基地,鼓励衣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国务院农业衣村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农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有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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