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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所有权
第二节 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与其他所有权
一、所有权的类型概述
(三)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变化)
1.法律规定属于国家专有的财产。《民法典》第242条规定:“法律规定专属于国家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取得所有权。”即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有些财产只能作为国家所有权的客体,即国家专有,而不能成为集体组织、其他组织或个人所有权的客体。这些财产有:(1)矿藏、水流、海域;(2)无居民海岛;(3)城市的土地;(4)无线电频谱资源;(5)国防资产。
2.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
另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部成员转为城镇居民后,原属于其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以及因国家组织移民、自然灾害等原因,农民成建制地集体迁移后不再使用的,原属于迁移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
三、集体所有权
(二)集体所有权的主体和集体所有权的行使(增加)
集体成员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
四、私人所有权(变化)
《民法典》第266条规定了私人所有权的客体,即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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