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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
二、宣告死亡
(二)宣告死亡的法律要件(变化)
3.经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须以诉讼方式为之,故须由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的申请人范围与宣告失踪的申请人范围基本相同,但根据《民法典》实施前的司法解释,宣告死亡的申请人有顺序先后的限制,即顺序在前的申请人之申请权,有排他效力。
第一顺序为配偶,如无配偶的,下一个顺序递增为第一顺序,其余以此类推;第二顺序为父母、子女;第三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最后一个顺序是其他有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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