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法考考试咨询中心
5月28日民法典终于确定了内容,考生在网上找到了各种各样版本的民法典全文,有的考生甚至不知道自己手中的是不是最后的确定稿,中公法考网也为大家整理了相关的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公报版来了(可下载word版),还进行了相应的对比。以下是民法总则,民法典草案和民法典最终版的对比信息,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
民法总则 |
民法典草案 |
民法典公报版 |
备注 |
|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 |
|
|
第一百二十四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
第三百三十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行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 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用于农业的土地,依法实行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
|
|
第一百二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
第三百三十一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
|
|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
第三百三十二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前款规定的承包期限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继续承包。 |
删除了特殊林木承包期延长的规定; 新增承包期届满继续承包的规定。 |
|
第一百二十七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第三百三十三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登记机构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
将发放权证的机构改为“ 登记机构”。 |
|
第一百二十八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采取 |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第三百三十四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照法律规定,有权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未经依法批准,不得将承包地用于非农建设。 |
将“农村土地承包法” 改为“ 法律”;
删除“转包”和“等方式流转”;
调整表述; 删除了“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的规定。 |
|
第一百二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将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三百三十五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互换、转让的,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登记;未经登记, 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将“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登记” 改为“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 登记”。 |
|
第一百三十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法律规定办理。 |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
第三百三十六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因自然灾害严重毁损承包地等特殊情形,需要适当调整承包的耕地和草地的,应当依照农村土地承包的法律规定办理。 |
将“ 法等” 改为“的”。 |
|
第一百三十一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 |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第三百三十七条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收回承包地。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
删除“农村土地承包法等”。 |
|
第一百三十二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照本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
第三百三十八条 承包地被征收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有权依据本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获得相应补偿。 |
将“四十二条第二款”改为“二百四十三条”。 |
|
|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可以自主决定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或者其他方式向他人流转土地经营权。 |
新增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方式。 |
|
|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
第三百四十条 土地经营权人有权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占有农村土地,自主开展农业生产经营并取得收益。 |
新增土地经营权人对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权。 |
|
|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第三百四十一条 流转期限为五年以上的土地经营权,自流转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土地经营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新增流转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立及对抗。 |
|
第一百三十三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 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
第三百四十二条 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经依法登记取得权属证书的, 可以依法采取出租、入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转土地经营权。 |
删去“荒地等”;
将土地承包权的流转方式“ 转让”改为“出租”;
要求流转前已登记取得权属证书。
|
|
第一百三十四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本法的有关规定。 |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
第三百四十三条 国家所有的农用地实行承包经营的,参照适用本编的有关规定。 |
将“本法”改为“本编”。 |
根据以上表格我们可以知道民法典物权编第十一章 土地承包经营权跟民法总则及民法典草案相比变化比较大,所以大家重新复习民法的时候这部分需要仔细复习。
注:本站稿件未经许可不得转载,转载请保留出处及源文件地址。
关注“中公法考”公众号,免费领取资料
中公法考编辑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