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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法考大纲新增考点|【刑法】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2021-06-16 14:27:13 来源:中公法考   

新修考点5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

《刑法》第142条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是指生产、销售劣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或者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的行为。其中,提供劣药罪的规定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

1.行为主体

生产、销售劣药罪:一般主体。

提供劣药罪:特殊主体,要求是药品使用单位的人员。

2.行为性质

生产、销售劣药罪:实害犯。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才构成犯罪。

提供劣药罪:行为犯。行为人明知是劣药而提供给他人使用,就构成犯罪。

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药品,为劣药:

①药品成份的含量不符合国家药品标准;

②被污染的药品;

③未标明或者更改有效期的药品;

④未注明或者更改产品批号的药品;

⑤超过有效期的药品;

⑥擅自添加防腐剂、辅料的药品;

⑦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

4.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对假药与劣药发生认识错误的,应当在重合的范围内认定为生产、销售劣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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