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所有权
专题一 善意取得
(一)构成要件
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是判断是否构成善意取得的基本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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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成要件 |
(1)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和动产时是善意(不知情 + 无重大过失)的 (2)受让人有偿,即“以合理的价格转让”(排除无偿,如赠与、遗赠) (3)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
(二)无权处分
无权处分中的买卖合同有效,处分行为效力待定,无权处分和有权处分的常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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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权处分 |
①财产代管人老婆擅自处分被宣告失踪的老公处分共有财产(考点) ②承运人背着托运人,保管人背着寄存人,借用人背着出借人的处分 ③质权人背着出质人处分质押物所有权 【注意】质权人把质押权处分属于有权处分 ④保留所有权买卖中买方背着卖方出让标的物 【注意】卖方一物二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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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权处分 |
⑤侵害承租人优先购买权买卖房屋 ⑥所有人为银行设立抵押权后标的物作出处分 ⑦商品房买卖,开发商将房屋包销给了包销人,开发商又出卖该房屋 ⑧附义务赠与合同,受赠人违反不得转让的约定,再赠与或者转让 |
(三)“善意”的判断
善意——“不知情+无过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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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意的判断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受让人受让不动产或者动产时,不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且无重大过失的,应当认定受让人为善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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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的判断 |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十六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不动产受让人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 (1)登记簿上存在有效的异议登记 (2)预告登记有效期内,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 (3)登记簿上已经记载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不动产权利的有关事项 (4)受让人知道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主体错误 (5)受让人知道他人已经依法享有不动产物权。真实权利人有证据证明不动产受让人应当知道转让人无处分权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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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过失的判断 |
受让人受让动产时,交易的对象、场所或者时机等不符合交易习惯的,应当认定受让人具有重大过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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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善意的时间点 |
依法完成不动产物权转移登记或者动产交付之时 |
(四)合理价格
合理的价格,应当根据转让标的物的性质、数量以及付款方式等具体情况,参考转让时交易地市场价格以及交易习惯等因素综合认定。
(五)交付或登记
受让人在完成动产交付、不动产登记发生物权变动,尤其动产中交付类型归纳如下:
1.交付的归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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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交付 |
交付完成时适用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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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交付 |
简易交付 |
适用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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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 |
在实际交付完成时,适用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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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 |
指示交付适用善意取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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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特殊动产交付时发生善意取得
《物权法司法解释(一)》第20条 转让人将物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交付给受让人的,应当认定符合物权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善意取得的条件。
善意取得的适用实际是成全善意第三人,而选择牺牲原所有人的利益,法理在于所有人交付占有的行为,创造了使让人足以信赖占有人为所有人的权利外观。
1.“委托”占有物
权利人创造了“他人”是“权利人”的外观,才有善意取得的适用。
此时原权利人与处分人之间存在者某种有效的合同关系,基于该合同关系而使得处分人的占有具有合法的本权基础。该类合同关系指保管、仓储、借用、租赁、运输、承揽、质押、附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等。
2.原则上脱离物不适用善意取得
“脱离物”,包括盗窃、抢劫、抢夺、侵占、职务侵占、诈骗等犯罪行为而成立的盗赃物,也包括遗失物、漂流物、埋藏物、隐藏物等。
善意取得发生与否,受让人能否基于“善意取得”取得物权对原权利人和受让人均有重大利害关系。善意取得制度的法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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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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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效力 |
原权利人无权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只能向无权处分人请求赔偿损失(原权利人基于合同追究无权处分人的违约责任,或基于无权处分的事实要求其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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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效力 |
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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