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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交付 |
辅助占有交付 |
指令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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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拟交付 (观念交付) |
简易交付 |
占有改定 |
指示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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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改变观念实现物权变动 避免交易繁琐,简化交易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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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制交付 |
交付提单、仓单——物权凭证 提单和运单,代表了物的权利凭证 交付提单也就是交付了货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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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付的种类包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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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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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交付 |
概述 |
经让与合意时,发生移转所有权的效力,仅有所有权移转合意,简化了现实交付行为的手续,故称为简易交付。其特点为: 第一,受让人先取得占有 基于租赁合同、保管合同、使用借贷合同等合法关系,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 【注意】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受让人必须合法占有 第二,受让人后缔结所有权变动的合同,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转移 【案例】甲将A车出借予乙,乙使用后甚为喜欢,遂对甲表示欲向甲购买该车,甲遂将A车之所有权移转予乙,此时因A车已在受让人占有中,则在甲乙为所有权之让与合意时,即已发生所有权之变动,此即为简易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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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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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示交付 |
概念 |
指示交付指经让与合意,而让与人将对第三人的返还权利让与受让人时,即生移转所有权之效力,不须现实交付 其特点为: 一、动产物权转让,实现权利的让与 二、此时物在第三人占有,让与对他人的请求权——债权让与替代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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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依法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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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有改定 |
概念 |
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由此,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即视为交付,而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先买卖后占有) 其占有改定的特点如下: 两个合意:权利让与合意、继续占有的合意(借用或租赁合同) 占有改定:受让人是间接占有人(所有权人),出让人是由所有权的自主占有人变成非所有人的自主占有,实现占有的改定 物权转移时间:在借用合同、租赁合同生效即为占有改定时发生转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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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转让时,双方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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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预告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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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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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 |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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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1)不阻止债权,即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后,如果出卖人再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该行为属于“一物二卖”,合同有效 (2)阻止物权生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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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
(1)债权消灭,即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 |
(二)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三)异议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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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类 |
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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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规定 |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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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阻止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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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效 |
(1)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形成之诉),异议登记失效 (2)异议登记失效后,当事人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人民法院也应当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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