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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为人无代理权 |
行为人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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须有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 |
①行为人角度:即其事实没有代理权,但其具有代理权的外观,也即行为人身上具有某些表象可以向相对人表明其有代理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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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被代理人角度:即被代理人具有“本人与因”的因素,是被代理人的某种疏忽造成了行为人具有权利外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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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第三人角度:善意且无过失 a.善意,是指不知情,不知道行为人没有代理权(指在当时的情形之下,由于权利外观的形成使相对人根本不可能怀疑其未获得授权) b.无过失,是指尽到审查义务后,仍无从发现破绽 |
不属于“本人与因”的情形:
①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等;
②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的;
③被代理人的公章、合同书或授权委托书等遗失、被盗;
④与行为人特定的职务关系已经终止,并且已经以合理方式公告或通知,相对人应当知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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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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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体现在两个方面 |
①本人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有效合同与违约责任 ②本人与表见代理人:表见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承担责任之后,如果被代理人因此而遭受到的损失,有权要求表见代理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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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对人有撤销权 |
相对人既可以按照(狭义)无权代理,享有撤销权(若善意相对人主张撤销权,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利益,被代理人不得以表见代理的规定而向相对人主张代理的效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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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可按照表见代理,接受与本人的民事法律行为,与本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关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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