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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无权代理

2021-04-02 14:35:06 来源:中公法考   

专题二  无权代理

一、无权代理的情形

无权代理,包括狭义的无权代理和广义的无权代理,广义的无权代理包括有权利外观的代理(表见代理)。本考点阐述的是表见代理。

狭义的无权代理,即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无权代理的情形。

分类

内容

情形

无代理权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却从事代理活动

超越代理权

行为人享有代理权,但却超越代理权限从事了本不该由其进行的代理活动

代理权终止后所为行为

行为人原本享有代理权,但其代理权已经终止,行为人仍以代理人的身份进行代理活动

二、无权代理的效力

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经追认即可有效,在追认之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赋予本人追认权与拒绝权,对应的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目的是使无权代理的效力由不确定到确定,不再处于不稳定状态。

1.不稳定的状态期间的当事人的权利

(1)本人的权利——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权的行使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单方意思表示;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行为人之代理、因追认成为有权代理,代理效果由本人承担。

追认权的期限,相对人可以催告本人自收到通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除斥期间=1个月)。

拒绝权的行使是指不接受无权代理行为之效果的单方意思表示。本人拒绝追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

本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拒绝追认则可以沉默方式表示。

(2)相对人的权利——催告权和撤销权

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通知(属于准法律行为,不是意思表示)。

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撤销是善意相对人在本人追认前,撤销其法律行为效力的意思表示。若本人未追认也不否认,使得相对人的利益处于不稳定的状态。

【注意】民法中的撤销权总结。

只有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可以不用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而其他撤销权要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方式为之。

【理解提醒】

A.撤销权、追认权和拒绝权均属于形成权,但催告权不是。

B.【法理】法律关系的稳定性决定撤销权的除斥期间的短暂。

2.代理从事的法律行为的救济问题

经本人追认时,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同时相对人不存在损害赔偿。

本人未追认时:

(1)在无权代理人导致本人受到损害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对善意相对人的救济。

本人拒绝承认时,法律效果不归属于本人,此时相对人有损害赔偿。

善意相对人对无权代理人损害赔偿的选择权(形成权),可以选择AB之一救济自己:

选项A:主张履行利益的损害赔偿

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无权代理人按照民事法律行为履行义务。

选项B:主张信赖利益的损害赔偿

善意相对人也可以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基于信赖利益产生的损害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3)恶意相对人,自己承担不利益

订立合同时明知没有代理权,自己承担付出的成本和合同成立与否的风险

【注意】无权代理人承担无过错责任。

对于相对人也有过错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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