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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精讲知识-第四章 代理的概述和分类

2021-04-02 14:25:10 来源:中公法考   

专题一  代理的概述

一、代理的含义和概述

代理是代理人于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向第三人为意思表示或者受意思表示,其法律效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的行为。

(1)以被代理人(本人)的名义且为本人利益。

(2)代理人须有代理权限。

(3)代理实施的行为必须是民事法律行为。

财产上的法律行为

可代理

 

身份上的法律行为

行为作出专属性

不可代理

身份法律行为发出不能由他人决定,而是由本人作出

如身份行为如结婚或离婚,再比如准法律行为的感情表示。不可代理可以传达

例外:送养

事实行为

法律效果的专属性

不可代理

因为法律效果客观上不能转移,因此不称之为代理

(4)代理行为之效果须直接及于本人。

这里的效果不仅包括合同的权利义务归属于本人——合同地位人是本人。

还包括附属效果,比如代理人受到欺诈,此时本人享有撤销权。

二、代理的分类

(一)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

1.直接代理和间接代理分类

类型

以何人名义

效果

直接代理

以被代理人的名义

效力直接归属于本人

本人和相对人是合同当事人

间接代理

以自己名义

代理人和相对人是合同当事人,代理人履行完毕后把法律效果归属于本人

2.间接代理中违约责任承担问题

(1)相对人不履行债务

相对人违约,受托人找委托人披露相对,此时,委托人可以取代相对人地位,成为合同主体。对相对人主张权利且履行义务。委托人既负受托人应履行的债务,行使对抗辩权。

【但是】相对人知道如果合同对方是委托人不会订立的除外。此时只能是委托人按照合同去履行。

(2)委托人导致受托人不履行合同

受托人找相对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找受托人或委托人履行合同(选择权)。

(二)本代理和复代理

同意与否

法律效果

本人追认或同意的

代理人的任务是选择复代理人【选任和指示】

选任——代理人有义务选择和职务匹配、能否担负代理人资格的民事主体

指示——指复代理人依照代理人指示而从事的行为

【注意】

第一、代理人不丧失代理人的地位,仍可以为代理行为

第二、转代理后,复代理人实施的代理行为,效果仍然归属于本人

本人不追认与

不同意

原则上不能转代理

但是紧急情况,可以转代理,代理人对第三人的行为负责

(三)单独代理与共同代理

按代理人是一人还是数人,代理区分为单独代理和共同代理。

1.单独代理

单独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一人的代理。单独代理的特征是代理权属于一人,但被代理人是一人还是数人,在所不问。无论委托代理还是法定代理,都可产生单独代理。

2.共同代理

共同代理是代理权属于两人以上的代理。如数个代理人代理同一事项的,除当事人特别约定,数个代理人应当共同行使代理权。

中公法考编辑推荐:

【民法】代理的概念、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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