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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民法》第二章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2021-03-29 14:44:45 来源:中公法考   

专题一  自然人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一、自然人的权利能力

分类

内容

起止时间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死亡

时间的确定

【推定】出生证明、死亡证明>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

【推翻】其他证据推翻推定

胎儿应留份(胎儿利益的保护)

活体

应留份归该婴儿,由其母监护保管【此时母亲为婴儿的法定监护人】

死体

应留份按原被继承人【父】的遗产处理

出生活体旋即死去

应留份按该婴儿的遗产处理,由其母继承

二、自然人的行为能力及其从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分类

内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X<8

不能辨识自己的行为

无效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民法典》第二十条规定,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8≤X<18

不能完全辨识自己行为

有效

(1)纯获法律上利益的行为

(2)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法律行为(包括单方和双方法律行为)

(3)中性无损益的行为

效力待定

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双方法律行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X≥18,

16≤X<18+劳

能辨识自己的行为

不因为行为能力的缺乏而影响起效力

中公法考编辑推荐:

【民法】自然人的概念和民事权利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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