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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备考知识点《民法》民法的基本原则

2021-03-25 17:56:39 来源:中公法考   

专题二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诚信原则

《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诚信原则指的是在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候,依照目的而尽力,维护信赖利益。诚信原则的具体内容主要体现为忠和信。

(1)忠——尽力而为

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尽力且程度上符合目的。履行义务时要尽力而为,不能违反义务。行使权利时,禁止权利滥用。

(2)信——维护信赖利益

缔约过失、禁反言、权利失效和情事变更等制度均体现诚信原则。

二、公序良俗原则

《民法典》第八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1.概念

公序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共同要求的公共秩序(有经济秩序,社会秩序和伦理秩序),良俗指的是国家或者社会的一般的伦理和道德。

2.与其他制度的关系

违反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留置权无效。

3.违反公序良俗的总结:

第一、破坏社会伦理:儿媳嫁公公、人工代孕、子女在父母在世时预立分割遗产契约。

断绝亲子关系、约定子女和父母为不能生活在一起。

第二、破坏家庭婚姻关系:性交易契约、通奸约定、换妻契约。

第三、破坏经济秩序:大股东和小股东达成协议投票一致,控制股东会、赌博约定、竞价价格串通的行为。

第四、破坏社会公益秩序:花钱换选票的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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