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1)民法调整的范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民法不调整的范围:
①公法关系
②好意施惠关系。例如,邀请同看演出、比赛或旅游;请客吃饭;火车过站叫醒;顺路投递邮件;顺便帮邻居清扫积雪等;搭便车等。
好意施惠原则上不受民法调整,但是若施惠人在施惠过程中有“故意或重大过失”且造成相对方人身或财产损失的,则构成侵权。
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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