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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涉及野生动物制品犯罪》的案例分析

2020-02-25 21:34:40 来源:中国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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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一审宣判一起涉野生动物制品案

六被告人被判刑 主犯获刑十二年

2月20日,陕西安康铁路运输法院依法对一起涉大量野生动物制品犯罪案一审宣判,被告人屈某、张某等六人犯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主犯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7.86万元;其余五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三年零三个月至六个月零九天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2000元至1.9万元不等的罚金;随案移送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梅花鹿、缅甸蟒以及13种二级保护动物、98种其他动物等总计353只野生动物制品,依法予以没收,交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法院审理查明:2017年8月以来,被告人屈某单独或伙同他人通过网络非法收购大量野生动物死体,加工制作成标本出售。2019年3月,安康市公安局汉滨分局在其租住处查获353只野生动物死体,部分已加工成标本。经陕西省动物研究所检验,属珍贵、濒危的野生动物共41只,其中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梅花鹿、缅甸蟒;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有红腹锦鸡、鸳鸯、雀鹰、游隼、黑翅鸢、领角鸮、凤头鹰、赤腹鹰、日本松雀鹰、红角鸮、鹰鸮、斑头鸺鹠、海狗;《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CITES)附录一物种有大头扁龟,附录二物种有小金刚鹦鹉、亚历山大鹦鹉、禾雀、绿鬣蜥;另有其他野生动物312只。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屈某等六人未经省级野生动物主管部门批准,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死体,已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屈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一级、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死体,价值达64.95万元,在参与的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属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系主犯。各被告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的野生动物均为死体,并非活体,故其所犯罪名应按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确定。综合考虑六名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现,法院遂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原文作者:张娅 袁涛 金林旭 张杰

原文链接:https://www.chinacourt.org/article/detail/2020/02/id/4813108.shtml

原文标题:陕西一审宣判一起涉野生动物制品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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