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法考网为广大考生带来了2020年法考《民法》科目中关于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的知识点解析,以及对应的考查要点,希望能为考生扫清备考误区。具体内容如下:
(1)无权代理指行为人未经本人授与代理权,以他人之代理人名义而从事“法律行为”或经本人授与代理权而超越代理机限所为的代理行为。
【案例】买卖合同、所有权转移的约定均可作为无权代理的客体。
(2)无权处分指无处分权人以自己名义对他人权利标的物所为之“处分行为”。处分行为是指直接使权利发生丧失、变更或者设定负担下的民事法律行为。
【案例】买卖合同属于债权行为,非属物权行为,不能作为无权处分的客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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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点 |
无权处分 |
无权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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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义上 |
以自己名义为之 |
以本人名义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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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上 |
从事处分行为 |
负担行为与处分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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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 |
合同有效,处分行为效力待定 |
效力待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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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 |
无过错责任 |
违约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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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外观 |
善意取得 |
表见代理 |
以上就是中公法考网为大家介绍的关于《民法》科目中无权处分和无权代理的区别的知识点解析,同时中公法考也针对《民法》知识点的解析开设了以下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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