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法考备考中最重要的一环,因此,在法考备考中,要高度重视民法的学习技巧,打好民法的基本功。下面中公法考小编就为大家带来2021法考民法易错考点:无权代理
| 分类 | 内容 | |
| 本人追认权 | 由最初“效力待定” 最终“自始有效” |
被代理人追认的方式: 1.明示追认 2.默示追认 3.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而不作否认的,视为其同意他人代理 |
| 本人否认权 | 由最初“效力待定” 最终“自始无效” |
被代理人否认或不追认,代理行为对被代理人(本人)不生效,那么在被代理人、代理人、相对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效果如下: 1.被代理人和相对人之间不发生法律关系 2.善意相对人可以向代理人主张损害赔偿;相对人也有错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各自过错承担责任 3.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若为了被代理人利益,且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则在被代理人和代理人之间形成无因管理之债;不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则不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即“因无权代理行为而造成“被代理人”损失的,无权代理人也应负赔偿责任(损害赔偿之债) |
| 催告权 | 不管是恶意的相对人,还是善意的相对人,都享有催告权 | |
| 撤销权 | 最初“效力待定” 最终“自始无效” |
1.只有善意的相对人,才能行使撤销权 2.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
易错点提示:
本人享有的是追认权和否认权。若被代理人否认,善意相对人可以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赔偿(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的履行利益)
相对人享有催告权,善意相对人享有撤销权
效力有瑕疵的法律行为竞合时的处理:
(1)无效、效力待定、可撤销竞合时,按无效处理;
(2)无效与可撤销竞合时,按无效处理;
(3)无效与效力待定竞合时,按无效处理;
(4)可撤销与效力待定竞合时,先按效力待定处理。
易错题:
甲用伪造的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不知情的丙公司签订食用油买卖合同,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合同没有约定仲裁条款。关于该合同,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4.单选)
A.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B.如乙公司追认,则丙公司有权请求法院撤销
C.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通知乙公司撤销
D.无论乙公司是否追认,丙公司均有权要求乙公司履行
【考点】无权代理;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难度】★★
【答案】B。解析:本题存在以下两种情形,①甲伪造乙公司公章,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属于无权代理;②甲以次充好,将劣质食用油卖给丙公司,属于欺诈,是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所以本题是无权代理和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竞合。
我们需要知道的是,若无效的行为与可撤销行为、效力待定行为竞合的话,则法律行为自始无效;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与效力待定民事法律行为竞合的话,则应先按照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处理,否则会剥夺被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的追认权或否认权。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本题是无权代理(效力待定)的行为与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的竞合,应当先按照无权代理(效力待定)来处理。
若被代理人乙公司追认,则甲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从“最初的效力待定转为最终的有效”,同时,由于这是一个存在以次充好、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则善意的被欺诈人丙公司可以行使撤销权,且是以“诉讼或仲裁”的方式行使撤销权。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若被代理人乙公司拒绝追认,则甲与丙公司签订的合同的效力从“最初的效力待定转为最终的自始无效”,既然合同自始无效,就不存在丙公司通知乙公司撤销的问题,也不存在丙公司有权要求履行的问题。注意,若在乙公司追认前,善意相对人丙公司有撤销的权利。C、D两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法考”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法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关注“中公法考”公众号,免费领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