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是法考备考中最重要的一环,因此,在法考备考中,要高度重视民法的学习技巧,打好民法的基本功。下面中公法考小编就为大家带来2021法考民法易错考点:意思表示的构成要件
| 分类 | 内容 | ||
| 概念 | 是民事行为能力适格之表意人,将自主形成的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 ||
| 构成要件 | 主观要件 | 行为意思 | 指有意实施行为之意识。该项意思表明,外在行动是行为人自主意思支配的结果 |
| 若无意识状态之下的行为,如催眠的言语、神经反射、睡梦中的行为,以及被物理强制下的行为,均缺乏行为意识,原则上不构成意思表示 | |||
| 表示意识 | 表示意识系指行为人就其行为具有某种法律上意义有所认识 甲打电话给乙表示解除合同。因甲对其在打电话有所知觉,故有行为意思;并且因甲对其行为将发生一定法律效果有所认识,故有表示意识 拍卖会举手即为要约拍卖,而某男不知,见到朋友举手示意,形式上符合拍卖的举手,该男子的举手行为不构成要约,无表示意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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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效果意思 | 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必然内心有发生一定的私法效果 比如物权变动,合同法律关系、遗嘱、婚姻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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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客观要件 | 表示行为 | 意思表示人将内心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 | |
注意判断是否构成意思表示要从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入手,缺一都不会构成意思表示,继而不构成民事法律行为,也即不归我们民法的调整
被物理强制下的行为,均缺乏行为意识,原则上不构成意思表示,精神的强制下的行为是构成意思表示的,可因欺诈、胁迫、重大误解而撤销
好意施惠缺乏意思表示中的表示意识和效果意思
教授甲举办学术讲座时,在礼堂外的张贴栏中公告其一部新著的书名及价格,告知有意购买者在门口的签字簿上签名。学生乙未留意该公告,以为签字簿是为签到而设,遂在上面签名。对乙的行为应如何认定?(2005/三/1.单选)
A.乙的行为可推定为购买甲新著的意思表示
B.乙的行为构成重大误解,在此基础上成立的买卖合同可撤销
C.甲的行为属于要约,乙的行为属于附条件承诺,二者之间成立买卖合同,但需乙最后确认
D.乙的行为并非意思表示,在甲乙之间并未成立买卖合同
【考点】意思表示
【难度】★
【答案】D。解析:意思表示,即民事行为能力适格之表意人,将自主形成的效果意思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包括“行为意思、效果意思、表示行为”。行为意思,指有意实施行为之意识,该项意思表明,外在行动是行为人自主意思支配的结果;效果意思,即意思表示的表意人,必然内心有发生一定的私法效果(合同、遗嘱、婚姻等)的意思(即关于权利义务产生、变更、消灭的意思),即所谓的“真意”,如欲购房屋、欲赠与他人财物;表示行为,即意思表示人将内心的效果意思表示于外部的行为(明示+默示)。
本题中,学生乙签字的行为,并不存在效果意思,而将其作为一般签到本对待,因此学生乙的签字行为并不是意思表示,故合同未成立。A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重大误解,是意思表示的不自由。本题中,乙签字的行为不属于意思表示,则无需谈意思表示是否自由的问题。B项错误,不当选。
要约、承诺都属于意思表示,乙签字的行为不属于意思表示。C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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