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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主观题备考:民事诉讼

2019-09-25 16:35:03 来源:中公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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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事诉讼

1、民事诉讼是解决民事纠纷的一种方式,它与诉讼外和解、调解、仲裁等解决民事纠纷的其他方式共同构成解决民事纠纷的机制。诉讼外和解、调解、仲裁又统称为替代纠纷解决途径(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简称ADR。

2、与和解、诉讼外调解、仲裁这些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相比,民事诉讼有如下特征:

(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民事诉讼是由法院代表国家行使审判权解决民事争议,是以司法方式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纠纷。法院是代表国家审判权这一公权力的行使来解决纠纷,这既不同于群众自治组织性质的人民调解委员会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也不同于由民间性质的仲裁委员会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1、民事诉讼的强制性既表现在案件的受理上,又反映在裁判的执行上。和解、调解、仲裁均建立在当事人自愿的基础上:只要有一方不愿意选择上述方式解决争议,和解、调解、仲裁就无从进行;民事诉讼则不同,只要原告的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无论被告是否愿意,诉讼均会发生。

2、和解协议和诉讼外调解协议的履行主要依赖于当事人的自觉,调解协议未经司法的确认程序不具有执行的意义;法院裁判则不同,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所确定的义务,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与强制性相联系的是,民事诉讼具有终局性: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权利义务依法院生效判决而最终确定。

3、民事诉讼还具有权威性,法院裁判的结果,无论当事人是否同意,当事人都应当予以接受。

(三)民事诉讼具有严格程序

1、民事诉讼是依照法定程序进行的诉讼活动:无论是法院还是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设定的程序实施诉讼行为;违反诉讼程序通常会引起一定的法律后果,如法院的裁判被上级法院撤销、当事人失去为某种诉讼行为的权利等。

2、诉讼外解决民事纠纷的方式程序性较弱:人民调解没有严格的程序;仲裁虽然也需要按预先设定的程序进行,但其程序相对灵活,当事人对程序的选择权也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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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xfoff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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