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所有权
《物权法》第45条第1款:“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一)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1.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2.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归国家所有(可能归国家所有):
①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③野生动植物资源;
野生动物中“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3条)
④文物;
⑤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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