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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背诵知识点之十七:国家所有权

2017-08-09 10:13:52 来源:中公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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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所有权

《物权法》第45条第1款:“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一)国家所有权的客体范围

1.专属于国家所有的:矿藏、水流、海域、城市的土地、无线电频谱资源、国防资产。

2.法律规定归国家所有的,归国家所有(可能归国家所有):

①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

②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③野生动植物资源;

野生动物中“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归国家所有。(《野生动物保护法》第2条、第3条)

④文物;

⑤铁路、公路、电力设施、电信设施和油气管道等基础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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