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司法考试民事诉讼法背诵知识点之十三:回避制度
回避制度☆☆☆
(一)概念
民事诉讼法中的回避制度是指参与案件诉讼活动的审判人员和其他人员如果与该案件有一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审理时,应当予以回避,对该案的诉讼活动不得参与,以保证人民法院对该案的公正审理。
(二)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即审判人员等发现有应当回避的法定理由时,应自行提出回避。
2.申请回避,即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等与本案存在一定的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本案公正审理时,有权向法院提出回避申请。
3.指令回避,是指审判人员或其他人员有应当回避的情形,没有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没有申请其回避的,审判长、院长或者审判委员会应决定其回避。
(三)回避的适用对象
回避的适用对象包括审判员、人民陪审员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员,此处其他诉讼参与人员指的是:书记员、执行员、鉴定人、翻译人、勘验人。
注意,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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