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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背诵知识点之三:物权的继受取得

2017-07-24 13:44:08 来源: 中公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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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取得,即物权人取得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物权的继受取得

物权的继受取得,又称为“传来取得”,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可将继受取得分为不同类型。

依据继受的方法不同,可将继受取得分为:

①转移继受取得:就他人的物权依原状而取得。如因买卖、赠与、继承、受遗赠等取得物权。

②创设继受取得:在物权标的物上创设用益物权或担保物权。例如,设定抵押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

根据继受的范围不同,可将继受取得分为:

①特定继受取得:指仅对特定标的物的继受取得。如买卖合同、赠与合同取得所有权、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取得抵押权、质权。在特定继受取得,取得物权的人只继受特定物上的权利,并不负担前手(该物以外)的其他义务。

②概括继受取得,指就他人的权利义务一并继受而取得物权。例如因继承、企业合并而取得被继承人、被合并企业的权利和义务。概括继受取得的,取得物权的人不仅要继承前手的权利,也要继承前手的义务。

例如,《继承法》第33条规定的概括继受取得:“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试题回顾:

下列哪一选项属于所有权的继受取得?(2008年卷三第10题,单选)

A.甲遗嘱继承其兄房屋一间

B.乙的3万元存款得利息1000元

C.丙购来木材后制成椅子一把

D.丁拾得他人搬家时丢弃的旧电扇一台

【答案】A。

编辑推荐:

【1】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背诵知识点之四:物权变动的原则

【2】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背诵知识点之二:物权的原始取得

【3】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背诵知识点之一:物权种类法定

【4】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课程免费视听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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