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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背诵知识点之二:物权的原始取得

2017-07-24 13:43:13 来源: 中公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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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取得

物权的取得,即物权人取得物权,它在特定的权利主体与不特定的义务主体之间形成了物权法律关系,并使特定的物与物权人相结合。物权的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物权的原始取得

物权的原始取得,又称为“固有取得”,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

原始取得具体包括两种情形:第一,在权利人取得物权之前,作为该物权客体的物并未成为任何民事主体的权利客体,或该物虽为某一民事主体权利的客体,但嗣后其抛弃了该权利或因其他原因丧失了该权利。例如,无主物的先占取得或拾得他人的抛弃物;第二,在权利人取得物权之前,作为该物权客体的物一度是某人权利的客体,但是权利人并不是基于该人的意志而取得物权。例如,征收、没收。

原始取得的方式主要包括:

①添附(加工、附合、混合);

②先占;

③善意取得;

④收取孳息;

⑤合法建造房屋;

⑥生产;

⑦没收、征收。

编辑推荐:

【1】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背诵知识点之三:物权的继受取得

【2】20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背诵知识点之四:物权变动的原则

【3】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背诵知识点之一:物权种类法定

【4】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课程免费视听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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