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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
(一)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概念
民事权利能力是法律确认的自然人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具有平等性、不可转让性等权利。
(二)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出生时间以出生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若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出生记载时间的,则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为。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三)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的终止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于死亡时消灭。我国法律上对死亡的认定多采取医学上的死亡标准;在因海难、空难、地震、海啸、火灾等灾难事故中丧生,由公安、法医或其他有权的行政机关作出死亡认定。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死亡时终止,其民事主体资格即告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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