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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备考:预告登记

2017-07-12 15:42:44 来源:中公司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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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司法考试民法备考:预告登记

预告登记是为了将来物权的实现,而预先设立的登记类型。

根据《物权法》第20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三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在实践中,预告登记主要适用于下列情形:

①现房买卖;

②预购商品房及其转让;

③预购商品房的抵押及其转让;

④在建工程抵押及其转让。

试题回顾:

甲公司开发写字楼一幢,于2008年5月5日将其中一层卖给乙公司,约定半年后交房,乙公司于2008年5月6日申请办理了预告登记。2008年6月2日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在乙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以该层楼向银行抵押借款并登记。现因甲公司不能清偿欠款,银行要求实现抵押权。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09年卷三第8题,单选)

A.抵押合同有效,抵押权设立

B.抵押合同无效,但抵押权设立

C.抵押合同有效,但抵押权不设立

D.抵押合同无效,抵押权不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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