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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法考【宪法】考点三十七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2019-07-02 18:28:07 来源:中公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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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三十七 宪法的制定和修改程序

一、制定

1.制宪权:主权行为,在逻辑上先于国家,主体是国家主权的所有者,使国家权力合法化。法国学者西耶斯在其著作《第三等级是什么》一书中首先提出并系统阐述制宪权理论,他认为“唯有国民享有制宪权”。社会主义国家,制宪权属于人民所有,为了制定宪法,需要成立宪法机构,如制宪会议、国民会议、立宪会议等

2.制宪机关:由公民选举产生,我国的制宪机关为第一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

3.制宪程序:设立制宪机关、提出宪法草案、宪法草案、公布宪法

我国1954年宪法第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形式公布,自之日起生效

二、修改

1.修宪权:派生性权力,由宪法确定其主体及程序,我国专属于全国人大

2.修改方式:全面修改、部分修改

3.我国的修宪程序:

①修宪主体是全国人大

②提案权主体:全国人大常委会、1/5以上全国人大代表

③全体代表2/3以上的多数,全国人大公布(宪法惯例)

4.我国宪法并未明确规定宪法的修改方式,仅在国家机构部分规定修宪权属于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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