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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权利 |
专有出版权 | 1.该权利依出版合同约定产生,并非法定权利,不属于邻接权范畴 2.专有出版权受著作权法保护,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属于侵权行为 |
| 版式设计专有权 | 1.版式为图书、报刊的版面和外观设计 2.出版者有权许可或者禁止他人使用其出版的图书、报刊的版式设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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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 |
合理注意义务 | 对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的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尽合理注意义务,避免出版行为侵犯他人的著作权等民事权利 1.出版者没有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构成侵权的,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 2.出版者尽到了合理注意的义务:著作权人也没有证据证明出版者应当知道其出版行为涉及侵权的,这时候出版者就没有过错 3.出版物依然构成侵权,但是出版者只承担停止侵权、返还侵权所得利益民事责任,并不需要赔偿损失 |
| 权利 |
人身权 | 1.表明表演者身份 2.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 |
| 财产权 |
1.现场直播权。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仅有权许可现场直播权,而非其录音录像的传播) 2.录音录像权。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首次固定权) 3.复制发行权。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例如演员演出电视剧要签署许可协议) 4.信息网络传播权。许可他人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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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义务 | 1.使用他人作品演出,表演者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演绎作品进行演出,应当取得演绎人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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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体 | 主体是录制者,包括录音制作者和录像制作者 |
| 客体 | 1.录音制品,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或者其他声音(如下雨的声音、鸟鸣、犬吠等)的录制品 2.录像制品,指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
| 权利 | 1.复制权;2.发行权;3.出租权;4.信息网络传播权 |
| 义务 | 1.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2.使用演绎作品,应取得演绎作品和原作品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 3.对表演活动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取得表演者许可,并支付报酬 【原因】表演者享有录音录像权 4..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权 |
| 主体 | 广播组织,包括广播电台、电视台 |
| 客体 | 广播电视组织播放的节目“信号” |
| 权利 | 1.转播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转播 2.录制、复制权。广播电台、电视台有权禁止未经其许可将其播放的广播、电视录制在音像载体上以及复制音像载体 |
| 义务 | 1.播放他人未发表的作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注意】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发表的作品:适用广播组织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无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但要付费 2.电视台播放他人已发表的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影视作品)、录像制品,应当取得制片人或者录像制作者许可,并支付报酬;播放他人的录像制品,还应当取得(录像制品中所含作品)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注意】广播电台、电视台播放已出版的录音制品:适用广播组织播放作品的法定许可,无须征得著作权人许可,但要付费 3.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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