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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狭义的无权代理
(一)狭义无权代理的类型
1.从未授权之无权代理
行为人根本没有得到被代理人的授权,就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代理。如,行为人伪造他人的公章、合同书或者授权委托书等,假冒他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就是典型的无权代理。
2.越权之无权代理
指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范围而进行代理行为。如,甲委托乙购买100台电脑,但乙擅自与他人签订了购买300台电脑的合同;或甲委托乙购买联想牌电脑,但是乙购买苹果牌的电脑,这些都是超越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3.代理权消灭后之无权代理
指代理人因代理期限届满或者约定的代理事务完成甚至被解除代理权后,仍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的代理活动。
(二)狭义无权代理的效果
无权代理,并不一定就是无效代理,经追认即可有效,在追认之前,效力处于不确定状态。法律赋予本人追认权与拒绝权,对应的赋予相对人催告权和撤销权,目的是使无权代理的效力由不确定到确定,不再处于不稳定状态。
1.被代理人(本人)有追认权和拒绝权
追认也称承认,是本人接受无权代理之行为效果的单方意思表示;拒绝追认,是指不接受无权代理行为之效果的单方意思表示。无权代理经追认,溯及行为开始对本人生效,行为人之代理、因追认成为有权代理,代理效果由本人承担;本人拒绝追认的,无权代理效果由行为人自己承受。追认权与拒绝权只需本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对于追认权的期限,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亦即追认权的除斥期间为自催告成立起1个月,须以明示方式表示,拒绝追认则可以默示方式表示。
2.相对人有催告权和善意相对人有撤销权
催告是相对人请求本人于确定的期限内作出追认或拒绝的意思表示;撤销是善意相对人在本人追认前,撤销其法律行为效力的意思表示。催告权和撤销权只需相对人一方意思表示即生效,故属于形成权。无权代理的效力从未定到确定,民法总则在规定本人的追认权的同时,也规定了相对人的权利。若本人既不追认也不否认,相对人若信其默认时,本人又拒绝了,对相对人颇为不利。催告一经成立,追认权之除斥期间便开始,本人须在该期限内承认或拒绝,本人未作明确表示的,除斥期间届满追认权消灭;反之,明示承认或者拒绝的,除斥期间也消灭。撤销须以通知的方式作出,撤销权旨在保护善意相对人利益,故须是善意相对人才得享有,若是相对人恶意,就有串通之嫌,适用前述滥用代理权的规定。
3.在本人与无权代理人之间
行为人之无权代理行为如确是为“本人之利益计算”,且符合无因管理法律要件时,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可构成无因管理之债;反之,如造成本人损害的,在本人与行为人之间发生损害赔偿之债。
4.在无权代理人与相对人之间
无权代理效果确定,效果由行为人承担。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对于相对人也有过错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5.无权代理虽未获追认,但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
代理行为有效。此即成立表见代理,在性质上属于有权代理,这是下面要论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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