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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根据法律规定,下列哪一种社会关系应由民法调整?(2016/三/1.单选)
A.甲请求税务机关退还其多缴的个人所得税
B.乙手机丢失后发布寻物启事称:“拾得者送还手机,本人当面酬谢”
C.丙对女友书面承诺:“如我在上海找到工作,则陪你去欧洲旅游”
D.丁作为青年志愿者,定期去福利院做帮工
【考点】民法的调整范围
【难度】★
【答案】B。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二条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甲作为自然人,税务机关作为行政机关,甲与税务机关不是平等主体,不属民法的调整范畴。A项错误,不当选。
根据《合同法解释(二)》第三条规定,悬赏人以公开方式声明对完成一定行为的人支付报酬,完成特定行为的人请求悬赏人支付报酬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甲发布的寻物启事是悬赏广告,是基于单方允诺而形成的债之关系,若拾得人请求甲支付报酬,人民法院应予支持。B正确,当选。
C项属于好意施惠关系,何为好意施惠?即是出于好意而实施的某项惠及他人的行为,如约朋友看电影、参加宴会等。行为人主观上仅有负担某种道义责任(义务)的意思,并无追求民事法律效果的意思,也不获得某种利益,学理上称为情谊行为。因此,好意施惠不成立合同关系,丙的允诺没有法律拘束力,也不会因为未践行其允诺而承担法律责任,故C项错误。C错误,不当选。
D项是志愿服务行为,不会产生民法上的财产关系或人身关系,不是民法的调整范畴。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2.兹有四个事例:①张某驾车违章发生交通事故致搭车的李某残疾;②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自助登山活动因雪崩死亡;③吴某与人打赌举重物因用力过猛致残;④何某心情不好邀好友郑某喝酒,郑某畅饮后驾车撞树致死。根据公平正义的法治理念和民法有关规定,下列哪一观点可以成立?(2013/三/1.单选)
A.①张某与李某未形成民事法律关系合意,如让张某承担赔偿责任,是惩善扬恶,显属不当
B.②唐某应自担风险,如让王某承担赔偿责任,有违公平
C.③吴某有完整意思能力,其自担损失,是非清楚
D.④何某虽有召集但未劝酒,无需承担责任,方能兼顾法理与情理
【考点】民法的调整范围
【难度】★★★
【答案】B。解析:事例一中,搭车行为,属于好意施惠,原则上不属于民法调整范围,但是,张某在李某搭车后,应尽到正常人之注意义务,但是本题中,张某违章驾驶,发生交通事故致李某残疾,张某主观上存在过错,且违章驾驶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故需对李某的损害承担侵权责任。A项错误,不当选。
B项考查不作为侵权。不作为的侵权行为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合同约定或先前行为等对他人负有某种作为义务,却不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该义务从而造成他人损害,应承担侵权责任的行为。不作为的侵权构成要件:①行为人具有作为的义务;②行为人具有作为的能力;③不作为与损害具有因果关系;④须行为人具有过错。B项正确,当选。
本题中,唐某参加王某组织的登山活动,二人形成危险共同体,相互之间具有救助的义务,但是本题因为发生“雪崩”,即便王某有救助的义务,但是缺乏救助的能力,因为王某对唐某也不构成不作为侵权,所以对于唐某的死亡,应由唐某自担后果,王某不承担赔偿责任。
事例三中,打赌举重物的事件,正常人应当想到可能损害的发生,尽管吴某意思能力完整,对方对于吴某的伤害也存在一定过错,应当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C项错误,不当选。
事例四中,尽管何某召集后没有强行劝酒的行为,但在郑某畅饮后,何某对郑某有酒后照管义务,何某不履行酒后照管义务,依然让郑某驾车,导致郑某死亡的,构成不作为侵权。因此何某需要对郑某的死亡承担责任。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一)民法调整范围
(1)积极范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2)消极范围:不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人自己的活动;道德关系;好意施惠。
(二)不作为侵权的构成要件:有能力、有损害、有过错、有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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