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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点】冒名股东
【答案】A
解析:《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八条规定,“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并将该他人作为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冒名登记行为人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未履行出资义务为由,请求被冒名登记为股东的承担补足出资责任或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题中,股东应为王大伟,被冒名者王小伟对登记事项并不知情,对公司债务不承担责任。A项正确,当选。B、C、D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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