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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2020-02-03 21:42:36 来源:中公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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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的关系

(一)两者互不关联

宣告失踪与宣告死亡是各自独立的程序,宣告失踪并不是宣告死亡的前置条件。

(二)两者同时被申请

对同一自然人,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死亡,有的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失踪,符合本法规定的宣告死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宣告死亡。

二、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概念

《民法总则》第54条规定,自然人从事工商业经营,经依法登记,为个体工商户。个体工商户可以起字号。

第55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依法取得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从事家庭承包经营的,为农村承包经营户。

三、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

《民法总则》第56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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