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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监护的终止

2020-02-03 21:32:28 来源:中公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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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监护的终止

监护终止,是因成立监护权的客观条件消失,致监护关系不必要或无法存续,从而监护权消灭的情形。《民法总则》第39条第1款规定了四种监护关系终止的情形:

①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②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

③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

④人民法院认定监护关系终止的其他情形。

【总结】

监护的具体内容如下表所示:

项目

具体内容

监护人顺序

未成年人

父母,祖、外祖父母,兄姐,其他

成年人

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其他

监护职责

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承担无过错责任,尽责的可减轻。

监护原则

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尊重被监护人意愿原则

遗嘱监护

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优于法定监护

协议监护

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优于法定监护

指定监护

法定监护资格的人之间有争议时,可申请两委或民政部门,也可直接向法院申请指定监护

兜底监护

没有具有监护资格的监护人时,民政部门,两委也可以

意定监护

全权委托

如委托给精神病院

限权委托

如委托给寄宿制学校、幼儿园等

注意

无论全权或限权委托,被监护人侵权时,法定或指定监护人不因委托而免责。被委托人只在有过错时才承担连带责任。

附条件委托

完全行为能力人以书面形式为自己确定监护人,丧失行为能力时协议生效

撤销资格

严重侵害被监护人,或有不能担负及懈怠监护职责情形。但父母或子女除故意犯罪外,却有悔改,被监护人同意的,可恢复监护资格。撤销监护资格,仍须履行扶养义务

终止监护

被监护人取得或者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监护人丧失监护能力;被监护人或者监护人死亡;其它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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