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地法考
010-8343-3366
您现在的位置: 首页 > 法考试题 > 客观题 > 民法 >

  近期热推

2021法考民法易错考点: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与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2021-01-26 17:18:17 来源:中公法考   

民法在法考(司法考试)中是占有很重要的分量的,民法的内容也非常庞杂,学习起来很多同学感到没有头绪。那么怎样使民法的学习有头绪呢。今天中公法考培训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21法考民法重点知识:分期付款买卖合同与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
1. 含义: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 3 次向出卖人支付
2. 卖方权利:未支付到期价款达1/5,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到期价款的,出卖人可以请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二选一)
3. 诉讼时效:最后一期届满起算
 
 
 
 
 
 
 
 
动产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
1.含义:
(1)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
(2)出卖人对标的物保留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2.取回权:
(1)主体:出卖人
(2)事由:
①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②未按照约定完成特定条件
③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
(3)阻却:
①买受人已支付价款达到75%以上的
②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其他物权
3.回赎权:
(1)主体:买受人
(2)事由:
①回赎期内,取回权事由消除
②买受人在回赎期限内没有回赎标的物,出卖人可以以合理价格出卖标的物
③出卖所得价款扣除原买受人未支付的价款及必要费用后仍有剩余的,应当返还原买受人;不足部分由原买受人清偿

易错点提示:

分期付款买卖应至少分三期

买受人违约20%以上的,出卖人有权单方解除买卖合同,并主张相应使用期间的使用费,或者单方变更买卖合同,分期付款改为一次性支付(二选一)

所有权保留买卖中,买受人未按约定支付价款、未完成特定条件等,出卖人享有取回权;但买受人支付75%以上价款时,出卖人的取回权消灭

易错题:

甲将其1辆汽车出卖给乙,约定价款30万元。乙先付了20万元,余款在6个月内分期支付。在分期付款期间,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嗣后,甲又将该汽车以20万元的价格卖给不知情的丙,并以指示交付的方式完成交付。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2/三/9.单选)

A.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已经交付给乙,乙即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B.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乙,但甲保留了汽车的所有权,故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

C.丙对甲、乙之间的交易不知情,可以依据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汽车所有权

D.丙不能依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

【考点】分期付款;所有权保留

【难度】★★

【答案】B。解析:本题中,甲、乙就汽车的交易作了所有权保留的约定,即甲先将汽车交付给乙,但明确约定付清全款后甲才将汽车的所有权移转给乙。《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因此,在乙分期付款期间,汽车虽然已经交付给了乙,但是甲保留了汽车所有权,乙不能取得汽车的所有权。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甲基于所有权人身份,将汽车再卖给丙,并非无权处分,而属有权处分,故不适用善意取得规则。C项错误,不当选。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故丙可以依据甲的指示交付取得汽车所有权。D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

中公法考编辑推荐:

202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易错点 民法-考点汇总

202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易错点理论法-考点汇总

2021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易错点 刑法-考点汇总

声明:本站点发布的来源标注为“中公法考”的文章,版权均属中公法考所有,未经允许不得转载

中公法考微信公众号

关注“中公法考”公众号,免费领取资料

相关阅读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面授课程

咨询报班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
名城集训班(主客一体)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
名城集训—进阶班(客观题)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
暑假冲刺集训营
暑假冲刺集训营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

直播课程

咨询报班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
新大纲冲关班(主客一体)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
法律职业资格考试课程
在职夜学—主观B班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
法考培训课程
在职夜学主观A班(网课+直播)

中公法考

立即购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