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三国法是广大考生颇为头疼的部分,其原因是三国法包括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三门课的内容,内容多而且枯燥,复习量大,今天小编就给大家带来三国法中的常考易错点:国际商事仲裁
| ★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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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认定主体: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 2.申请时间: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 3.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仲裁协议签订地、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4.法律适用: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涉外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者仲裁地,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认定该仲裁协议的效力。 5.我国仲裁法对仲裁协议无效的规定:(1)当然无效,①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③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此外,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2)可能无效,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认定无效的程序要求:人民法院认为该仲裁条款或者仲裁协议无效、失效或者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应当按照法院内部报告制度,逐级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审查,依最高法的审核意见做出裁定。 |
| 财产保全与证据保全 | 1.当事人申请采取保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涉外仲裁机构应当将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请求提交被申请人住所地或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2.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涉外仲裁委员会应写将当事人的申请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无需提供担保的,申请人可以不提供担保。 |
| 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与不予执行 | 1.对于中国仲裁机构作出的涉外仲裁裁决,当事人可以按照《仲裁法》第58、59条,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2.撤销和不予执行的理由:①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有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②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③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④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法院内部报告制度:人民法院在裁定撤销涉外仲裁裁决、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以及不予执行涉外仲裁裁决之前,须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或不予执行裁决。 4.法律后果:涉外仲裁裁决若被人民法院撤销和不予执行,当事人可以依据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
| 外国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 1.1958年《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我国两项保留:互惠保留、商事保留。 2.外国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凡需要中国和中国人民法院承认与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3.程序要求: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承认与执行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后6个月内执行完毕;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履行法院内部报告制度,报请本辖区所属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审查;如果高级人民法院同意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应将其审查意见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不予执行或者拒绝承认和执行。 4.理由:(1)依申请拒绝承认与执行,程序问题;(2)依职权拒绝承认与执行,事项不可裁;违反公共政策。 |
【易错点】
1.仲裁机构和法院都有权认定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但如果一方提交仲裁机构,另一方请求法院的,由法院裁定。
2.对涉外仲裁协议的审查,不能直接适用中国仲裁法。首先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地法律,既没有选择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地的,才适用中国仲裁法。
3.外国仲裁裁决能否在中国获得承认与执行的关键是要求仲裁地在《纽约公约》缔约国领土,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以及仲裁机构所在地。
4.国家间争端的仲裁裁决以及国家和私人间争端的仲裁裁决均不能依《纽约公约》在我国获得承认与执行。
5.中国法院只能撤销中国的仲裁裁决,不能撤销外国的仲裁裁决,外国的仲裁裁决只能是拒绝承认与执行。
6.原则上,我国法院无权主动审查外国仲裁裁决的效力,只有在当事人申请的情况下才去审查。除非,①所争议事项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不具有可仲裁性;②该外过仲裁裁决的内容明显违反了我国社会公共利益。
7.外国仲裁裁决,无论是常设仲裁机构作出的还是临时仲裁庭作出的,只要符合条件,均可依《纽约公约》在我国获得承认与执行。
8.对于认定仲裁协议无效、涉外仲裁裁决的撤销和不予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拒绝承认与执行,受理案件的法院都无权直接作出裁定,需要逐级上报到最高法,依最高法的审核意见作出裁定。
【易错题】
中国A公司与甲国B公司签订货物买卖合同,约定合同争议提交中国C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地在中国,但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后因货物质量问题双方发生纠纷,中国A公司依仲裁条款向C仲裁委提起仲裁,但B公司主张仲裁条款无效。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关于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审查问题,下列哪些判断是正确的?(多选2012/一/78)
A.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C仲裁委无权认定,只有中国法院有权审查
B.对本案仲裁条款的效力,如A公司请求C仲裁委作出决定,B公司请求中国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中国法院裁定
C.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中国法
D.对本案仲裁条款效力的审查,应适用甲国法
【考点】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仲裁协议的法律适用
【答案】BC。解析:依据我国《仲裁法》第2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3条的规定,仲裁机构和法院均有权认定仲裁条款的效力,两者并行时法院优先,因此,A项错误,不当选;B项正确,当选。
关于仲裁条款的法律适用问题,《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8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仲裁协议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法律或者仲裁地法律”。本题中双方对仲裁条款应适用的法律未作约定,而仲裁委员会所在地和仲裁地均在中国,因此有关仲裁协议的效力,应适用中国法。因此,C选项正确,当选;D选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BC。
【易错点】
(1)仲裁机构和法院都有权认定涉外仲裁协议的效力,但如果一方提交仲裁机构,另一方请求法院的,由法院裁定。
(2)对涉外仲裁协议的审查,首先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法律,没有选择的,适用仲裁机构所在地或仲裁地法律,既没有选择法律也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仲裁地的,才适用中国仲裁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