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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历年试题内容可知民刑法考点依然是占比最大的,本期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民法》中自然人知识点。
【大纲要求】
1、了解或理解: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概念,自然人的住所的概念及法律意义,监护的概念、监护人的职责、监护的终止,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概念和法律要件,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概念。
2、熟悉并能够运用: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胎儿利益的特殊保护,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及其特点,监护人的设立和撤销规则,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撤销宣告的法律后果,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的财产责任承担。
【考查重点】
1、本章主要内容为自然人及其相关法律制度,自然人和法人是构成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主体。
(1)能力制度:自然人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消灭于死亡;民事行为能力类型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无民事行为能力。
(2)监护制度:监护依设立的方式,可分为法定监护和意定监护;监护人的职责与监护的撤销;监护终止的情形。
(3)宣告制度: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的效力及其撤销。
2、本章的难点在于法定监护人的确定:顺序在前者优先于后者,但法定顺序可以依监护人的协议而改变。前一顺序监护人无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人民法院有权从后一顺序中择优确定监护人。
【思维导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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