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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法考民法易错考点:担保物权的竞合

2021-01-15 10:19:59 来源:中公法考   

民法在法考(司法考试)中是占有很重要的分量的,民法的内容也非常庞杂,学习起来很多同学感到没有头绪。那么怎样使民法的学习有头绪呢。今天中公法考培训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21法考民法重点知识:担保物权的竞合


若质权成立先于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则留置权>质权>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若登记的动产抵押权成立先于质权,则留置权>登记的动产抵押权质权>质权>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

易错点提示

第一顺位,留置权;第四顺位: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第二顺位和第三顺位,即登记的动产抵押权和质权到底谁优先,就要看谁成立在先

易错题

【考点】担保物权的竞合

【难度】★

【答案】D。解析:担保物权的竞合,是指在同一标的物上存在不同种类的担保物权,此时应以何类担保物权的效力优先的问题。

首先,根据《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由上所述,在同一动产上,若存在质权、抵押权,尔后又存在留置权的,留置权的效力是最高的。所以在甲乙丙丁四者之间,留置权人丁享有的留置权效力是最高的,丁应最先得到清偿。

其次,接下来看甲乙之间的优先性问题,根据《物权法》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甲享有未登记的抵押权,乙享有登记的抵押权,根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登记的抵押权优先于未登记的抵押权,所以乙优先于甲得到清偿(乙>甲)。

再次,关于甲乙丙之间的优先性问题,《物权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享有的是未登记的抵押权,乙享有的是登记抵押权,丙享有的是质权,根据《物权法》一百八十八规定,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所以甲未登记的抵押权不得对抗丙的质权,但是乙登记的抵押权可以对抗丙的质权。最终甲乙丙三者的清偿顺序为乙>丙>甲。

综上,甲乙丙丁四者清偿顺序为,丁>乙>丙>甲。A、B、C三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

故本题选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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