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在法考(司法考试)中是占有很重要的分量的,民法的内容也非常庞杂,学习起来很多同学感到没有头绪。那么怎样使民法的学习有头绪呢。今天中公法考培训网小编给大家整理了2021法考民法重点知识:地役权
| 设立 | 合同生效即设立 | |
| 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 权利人发生变化,不管是否登记,都可以对义务人主张地役权 | |
| 义务人发生变化的,若未登记,则权利人不得对善意的受让人主张地役权 | ||
| 义务人发生变化的,若未登记,则权利人可以对恶意的受让人主张地役权 | ||
| 义务人发生变化,若登记,则权利人可以对受让人主张地役权 | ||
| 从属性 | 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 | |
| 不可分性 | 需役地分割时,地役权在分割后的地块的利益仍然存续 | |
| 供役地分割时,地役权仍旧分割后的各地块存续 | ||
易错点提示
1.地役权的从属性与不可分性是做地役权题目的关键,所以要牢牢把握住这两个特征
2.地役权采用登记对抗主义,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也即在两种情况下可以向第三人主张:地役权登记和恶意的第三人
易错题
2013年2月,A地块使用权人甲公司与B地块使用权人乙公司约定,由甲公司在B地块上修路。同年4月,甲公司将A地块过户给丙公司,6月,乙公司将B地块过户给不知上述情形的丁公司。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三/56.多选)
A.2013年2月,甲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B.2013年4月,丙公司对乙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C.2013年6月,甲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D.2013年6月,丙公司对丁公司的B地块享有地役权
【考点】地役权
【难度】★★
【答案】AB。解析: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二条规定,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2013年2月,甲乙达成约定,在乙享有使用权的土地上修路,地役权合同的生效时,甲取得B地块的地役权。A项正确,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八十条规定,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即地役权是从权利,随土地使用权的转让而转让。2013年4月,甲将自己的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丙,地役权也随之而转让给了丙,而无需办理登记,受让人即享有并且可以向义务人主张实现地役权。B项正确,当选。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题中,甲的地役权没有办理登记,不能对抗善意受让供役地(B块地)的善意第三人。2013年6月,丁公司善意受让了B地块,因此丙不能对善意的受让人丁主张地役权。D项错误,不当选。
甲已经将土地使用权转让给了丙,此时,甲不可能再享有地役权。C项错误,不当选。
故本题选A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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