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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备考知识点「商经法」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2019-12-26 14:46:13 来源:中公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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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

司法考试改革后客观题分两个批次考试,试卷 由原来的三卷改为两卷,根据历年试题内容可知民刑法考点依然是占比最大的,但备考过程中不可只复习民刑,更应该兼顾小法《商经法》、《理论法》本期小编为大家带来的是《商经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知识点。

发起设立的程序是什么呢?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是什么?跟着小编 一起探索吧!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与程序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有两种:一是发起设立;二是募集设立。

(一)发起设立

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不向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而设立公司。

发起设立的股份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全体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

在发起人认购的股份缴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发起设立的详细程序

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发起人认购股份→发起人缴清首期股款→选举首届董事会、监事会→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核准登记→公告成立

【关联法条】《公司法》第83条第3款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申请设立登记。

(二)募集设立

募集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募集设立的程序如下:

1.发起人认购股份

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实收股本总额,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应发行股份总数的35%,法律、行政法规对此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注意】发起人、认股人缴纳股款或者交付抵作股款的出资后,除未按期募足股份、发起人未按期召开创立大会或者创立大会决议不设立公司的情形外,不得抽回其股本。

2.公告招股说明书,制作认股书

招股说明书应当附有发起人制定的公司章程,并载明下列事项: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每股的票面金额和发行价格;无记名股票的发行总数;募集资金的用途;认股人的权利和义务;本次募股的起止期限及逾期未募足时认股人可撤回所认股份的说明。

3.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就股份承销的方式、数量、起止日期、承销费用的计算与支付等具体事项,与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发起人就代收和保存股款的具体事宜,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

发起人+证券公司→签订承销协议;

发起人+银行→代收股款协议。

4.验资及召开创立大会

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1)创立大会的召开时间及人数要求

创立大会通常被认为是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设立过程中的决议机构,发起人应当在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30日内主持召开创立大会。

【注意】创立大会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2)创立大会的职权

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

②通过公司章程。

③选举董事会成员。(不选董事长,不选经理层)

④选举监事会成员。

⑤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

⑥对发起人用于抵作股款的财产的作价进行审核。

⑦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3)创立大会的表决方式

创立大会对前款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

5.设立登记并公告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公司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即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设立登记,并按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有关文件。具体包括:①公司登记申请书;②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③公司章程;④验资证明;⑤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明;⑥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⑦公司住所证明。

6.股票发行核准申请(证监会)

以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

募集设立的详细程序

发起人签订发起人协议→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发起人认购股份、制作招股说明书、签订承销协议和代收股款协议→申请证监会批准募股→公开募股(公告招股说明、制作认股书,股款募足后须依法验资并出具证明)→召开创立大会(通过公司章程,选举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作出设立决议)→董事会申请设立登记、核准登记→公告成立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过程中发起人的责任

1.公司不能成立时对债权人的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设立行为产生的债务和费用偿还负有连带责任。

2.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认股人的连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成立时,发起人对认股人已经缴纳的股款负有返还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

3.因过失致公司利益受损时的赔偿责任

公司成功设立,但发起人在公司设立过程中,因自身的过失导致公司利益受损的,应当对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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