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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范围
公司董事是指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全体董事。
公司监事是指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会的全体监事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全体监事。
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积极资格,只规定了消极资格,即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
1.任职资格的禁止性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2.违反任职资格禁止性规定的后果
(1)公司违反前述规定选举、委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前述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三)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期限
(1)董事任期由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3年,可连选连任。
(2)监事每届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3)董事、监事任期届满未改选,或者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监事就任前,原董事、监事仍应当履行董事、监事职务。
(4)有限公司与股份公司的经理的任期由聘任的董事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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