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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全体股东的共同义务
作为公司股东,应当根据出资协议、公司章程和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义务。这些义务主要包括:
1. 出资义务
2. 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
参加股东会会议既是股东的权利,同时也是股东的一项义务,股东应当按照公司通知的时间、地点参加股东会会议,不能亲自参加时可以委托其他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3. 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
应当尊重公司董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各自履行自己的职责,不得干涉董事会、经理的正常经营管理活动,不得干涉监事会的正常工作。
4. 特定情形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
【关联法条】《公司法》第16条第2、3款 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5. 不得滥用股东权利的义务
(二)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特别义务
1. 控股股东
我国采用股份和表决权的双重标准:
(1)持股比例在50%以上。
(2)虽然持股比例未达到50%,但其享有的在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的表决权足以实际影响股东会会议的决议。
2. 实际控制人
实际控制人是指虽然不是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人。
3.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特别义务
(1)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
(2)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3)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
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利益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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