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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新增内容民法--物业服务合同(增加)

2020-12-11 17:09:50 来源:中公法考   

第六节  物业服务合同(增加)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典》第937条规定,物业服务合同是物业服务人在物业服务区域内,为业主提供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养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管理维护等物业服务,业主支付物业费的合同。其中,提供物业服务的一方当事人为物业服务人,物业服务人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和其他物业管理人。接受物业服务并支付物业费的一方当事人为业主。

物业服务合同具有如下特征:

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笫三人,或者

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

1.物业服务合同是以劳务为标的的合同。物业服务人的义务是提供合同约定的劳务或服务,如房屋维修、设备保养、治安保卫、清洁卫生、园林绿化等。

2.物业服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物业服务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互负对待给付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物业服务,并有权要求业主支付物业费。业主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物业费,并有权要求物业服务人提供符合标准的物业服务。

3.物业服务合同是要式合同。《民法典》第938条第3款规定,物业服务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二、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履行规则

(一)物业服务合同的主要内容

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服务事项、服务质量、服务费用的标准和收取办法、维修资金的使用、服务用房的管理和使用、服务期限、服务交接等条款。

物业服务人公开作出的有利于业主的服务承诺,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组成部分。

(二)物业服务人的义务

1.亲自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原则上,物业服务人应当亲自提供物业服务,不得将其应当提供的全部物业服务转委托给笫三人,或者将全部物业服务支解后分别转委托给第三人。对于物业服务区域内的部分专项服务事项,物业服务人可以委托给专业性服务组织或者其他三人的,但应当就该部分专项服务事项向业主负责。

2.按约定妥善提供物业服务的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3.报告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定期将服务的事项、负责人员、质量要求、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履行情况,以及维修资金使用情况、业主共有部分的经营与收益情况等以合理方式向业主公开并向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报告。

4.合同终止时的退出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的,原物业服务人应当在约定期限或者合理期限内退出物业服务区域,将物业服务用房、相关设施、物业服务所必需的相关资料等交还给业主委员会、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或者其指定的人,配合新物业服务人做好交接工作,并如实告知物业的使用和管理状况。原物业服务人违反此规定的,不得请求业主支付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的物业费;造成业主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5.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的义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在业主或者业主大会选聘的新物业服务人或者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接管之前,原物业服务人应当继续处理物业服务事项,并可以请求业主支付该期间的物业费。

(三)业主的义务

1.接受物业服务人的义务。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以及业主委员会与业主大会依法选聘的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此时,业主应当接受该物业服务人。但是,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人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与新物业服务人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此时,业主不再受到之前的物业服务合同的约束。

2.按约定支付物业费的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须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

3.告知义务。业主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人,遵守物业服务人提示的合理注意事项,并配合其进行必要的现场检查。业主转让、出租物业专有部分、设立居住权或者依法改变共有部分用途的,应当及时将相关情况告知物业服务人。

(四)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与续订

1.物业服务合同的解除。业主依照法定程序共同决定解聘物业服务人的,可以解除物业服务合同。决定解聘的,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物业服务人,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如因解除合同给物业服务人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业主的事由外,业主应当赔偿损失。

2.物业服务合同的续订。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依法共同决定续聘的,应当与原物业服务人在合同期限届满前续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前,物业服务人不同意续聘的,应当在合同期限届满前90日书面通知业主或者业主委员会,但是合同对通知期限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期限届满后,业主没有依法作出续聘或者另聘物业服务人的决定,物业服务人继续提供物业服务的,原物业服务合同继续有效,但是服务期限为不定期。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不定期物业服务合同,但是应当提前60日书面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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