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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社会性死亡”一词瞬时在网上火了起来,什么叫社会性死亡,它是一个网络流行词,其含义多为在公众面前出丑的意思,已经丢脸到没脸见人,只想地上有条缝能钻进去的程度,被称之为“社会性死亡”。今日杭州女子取快递遭偷拍被造谣出轨快递员一事上了热搜,当事人称自己被社会性死亡后找不到工作了。吴女士表示自己会追究偷拍者的刑事责任的,那么问题该偷拍人构成什么罪行呢?应该如何判决?接下来跟着中公法考的小编一起来看看。
杭州女子取快递遭人偷拍并被造谣出轨快递员。当事人吴女士 称,自己被社会性死亡找不到工作,而造谣者道歉并无诚意。造谣者却认为,事情只是闹着玩。吴女士表示,已请律师提起刑事自诉,“一定要追究他们刑事责任到底”。
社会性死亡的法律后果
社会性死亡在法律上的表现,就是一个人遭受严重的负面评价,名誉权受到极大伤害,会引发两种类型的法律后果:
一是这个人确实道德败坏,甚至违法犯罪,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也受到舆论的谴责。这种情况下,作为舆论的发起者和参与者,是不需要承担责任的,这也是法律可以容忍和许可的范围;
另一种是利用舆论侵犯一个人的名誉权,或者由于不当的引导导致舆论误伤,这种情况下造成的社会性死亡,是可以追究名誉侵权责任的,具体包括民事侵权责任和侮辱、诽谤的治安违法甚至刑事责任。
该女子吴女士被偷拍,偷拍者已经侵犯了吴女士的隐私权、肖像权、名誉权。
偷拍者将吴女士行为公之于众并造谣其出轨快递员属于网络造谣的行为,可能会触犯《刑法》中的诽谤罪,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刑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 以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通过信息网络实施第一款规定的行为,被害人向人民法院告诉,但提供证据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
《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一)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二)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
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第二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
(二)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
(三)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
(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条 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的“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一)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二)引发公共秩序混乱的;
(三)引发民族、宗教冲突的;
(四)诽谤多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损害国家形象,严重危害国家利益的;
(六)造成恶劣国际影响的;
(七)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情形。
第四条 一年内多次实施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行为未经处理,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转发次数累计计算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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