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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法考背诵考点【刑事诉讼法】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2019-11-07 14:51:19 来源:中公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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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一)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概念

(1)视听资料,是指以特定高科技设备作为储存载体的,以图像、声音等录音、录像资料或高科技设备提供的其他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

常见的视听资料有以下几类:录音资料、录像资料、电子计算机储存的资料以及运用专门技术设备所得的信息资料等。

(2)电子数据,是指以通过计算机存储的材料和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一种手段,它最大的功能是存储数据,能综合、连续得反映与案件有关的资料数据,是一种介于物证与书证之间的独立证据。

电子数据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

【注意】

2016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明确了电子证据的概念:案件发生过程中形成的,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数据。并且规定了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信息:

(1)网页、博客、微博客、朋友圈、贴吧、网盘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2)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4)文档、图片、音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二)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的作用

(1)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有利于迅速及时的收集其他证据,并能够立体直观地再现案件情况。

(2)有利于方便有效的核实其他证据。

【注意】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产生于诉讼开始之前、犯罪实施过程之中。因此,如果在刑事诉讼启动之后公安司法机关为了收集、固定保全证据而制作的录音、录像等,不是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1)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过程中的录音录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

(2)询问被害人、证人过程中的录音录像——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

(3)勘验检查过程中进行的录音录像——勘验检查笔录。

但是,如果该资料是为了证明讯问、询问或者勘验、检查程序是否合法时就属于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了。

(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特点

(1)形式多样,直观性强,客观实在,内容丰富。

(2)既有易于发现、提取、保存的一面,又有容易被损坏、覆盖、灭失的一面。

(3)占用空间少,传送和运输方便。

(4)可以反复重现,作为证据易于使用,审查核实时便于操作。

(5)被伪造、变造的可能性较高,常常需要鉴定其真实性、系统性和完整性。

(6)对技术要求高,伴随科技发展的进程而不断更新、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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