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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的回避
1、回避可以在刑事诉讼程序开始后的任何阶段提出。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应当在相应的诉讼阶段及时告知当事人等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在告知的同时还应当告知审判人员、检察人员及书记员的姓名等情况,以便其了解办案人员是否具有回避的情形。
2、侦查人员具有应当回避情况的,应当自行提出回避,没有自行提出回避的,应当责令其回避,当事人也可以申请其回避。检察人员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检察长或者检察委员会可以指令其回避,当事人等也可以申请其回避。
(二)审判阶段的回避
1、在召开庭前会议的情况下,可以在庭前会议中就是否申请回避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2、开庭的时候,审判长查明当事人是否到庭,宣布案由;宣布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的名单;告知当事人有权对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申请回避;告知被告人享有辩护权利。
3、注意:刑事诉讼法有关审判阶段适用回避的规定,既适用于第一审程序,也适用于第二审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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