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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法基础知识之要约的失效

2017-10-24 11:46:37 来源:中公法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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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根据《合同法》第20条规定,要约失效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此为一个新要约而非承诺,原要约失效)。

真题回顾:

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2008年四川延考卷三第6题,单选)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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