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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约的失效
要约的失效,即要约丧失法律拘束力。根据《合同法》第20条规定,要约失效的事由有以下几种:
(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
(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
(3)承诺期限届满,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
(4)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此为一个新要约而非承诺,原要约失效)。
真题回顾:
甲公司于6月10日向乙公司发出要约订购一批红木,要求乙公司于6月15日前答复。6月12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订购红木,遂向乙公司发出撤销要约的信件,于6月14日到达乙公司。而6月13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复,乙公司表示红木缺货,问甲公司能否用杉木代替。甲公司的要约于何时失效?(2008年四川延考卷三第6题,单选)
A.6月12日
B.6月13日
C.6月14日
D.6月15日
【答案】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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